(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润记与陈志涛、钟有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润记,陈志涛,钟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谢润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志涛,住河南省鄢陵县。被执行人:钟有林,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志涛、钟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钟有林的号牌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