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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庄超凡与庄思积、魏丽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超凡,庄思积,魏丽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830-1号申请执行人庄超凡,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庄思积,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魏丽真,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庄思积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超凡与被执行人庄思积、魏丽真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庄思积、魏丽真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庄超凡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并缴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魏丽真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套房一套,拍卖得款按比例清偿给了庄超凡等10位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庄超凡受偿73562元。本院再次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庄思积、庄超凡有银行存款及其他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又于2014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庄超凡、魏丽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二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