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明阳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6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阳,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任中电投南阳方城风电公司安全环保监察部专工,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任中电投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与环保安全监察部专工,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中电投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方城风电管理部副主任,2013年12月至捕前任中电投河南新能源有限公司运行维护部副主任,住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4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辩护人XX,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明阳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明阳不服,以其构成自首,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帅、王龙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阳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清 红审判员 刘��沛审判员 艾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玉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