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黄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梅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