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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梅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339号原告:黄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梅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梅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