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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黄小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黄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清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余天生,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小忠,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漳州市煜华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小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0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