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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42号原告陈某,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被告赵某某,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我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夏季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5月9日生育双胞胎,分别为儿子取名陈某某,女儿取名赵某某,现随原告方生活。原、被告婚后共同置办有晋北小区60号楼4单元602室房屋一套、马自达3轿车一辆(车牌号是晋EB30**)。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时经切实了解才予结婚,说明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其所提离婚诉请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此诉请也不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和平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人民陪审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