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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万顺与北京富来宫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万顺,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顺,男,1964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东。法定代表人高殿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桂荣,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丹,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上诉人陈万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来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万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岳满,被上诉人富来宫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桂荣、张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万顺在一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10月13日,其到富来宫公司工作,从事绿化岗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自2012年5月16日以后,富来宫公司让其与不同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变。2014年7月18日,富来宫公司书面通知其称“劳动合同将于2014年7月30日届满,要求其填写回执,表示是否续订(终止)劳动意向合同”。其认为,本人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用工单位无权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此,7月25日没有填写回执。时间到了2014年7月30日,用工单位领导正式口头通知其,劳动合同已终止,不要来上班了,为此,当天其离开单位回家。后用工单位于2014年8月1日来函,通知限期上班,8月9日又来函郑重通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2014年8月4日,派遣单位书面通知,明确劳动合同自2014年1月1日签订为24个月,并限其8月10日返回用工单位报到上岗。用工单位出尔反尔,己于7月30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后又发上岗通知,和退回派遣单位,劳动者是人不是皮球,任人随意踢来踢去,既然用工单位已经用书面和口头形式通知其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其还能没皮没脸地再去上班,应当确认其于2014年7月30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关系解除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加班费,在用工期间,每月仅休息2天,6天加班,从没有给付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没有给付节假日加班费,每年夏天的室外作业高温补助费,也没有全额发放,为此,请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仲裁庭给予仲裁。但其因故未能按时出庭,仲裁委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不予受理,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一、确认陈万顺与富来宫公司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给付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30天的双休日加班费5517元(2000元/21.75天×30天×200%),给付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5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79元(2000元/21.75元×5天×300%)。富来宫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距今已超出两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陈万顺提供双休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二、富来宫公司有关于加班的规定,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档,富来宫公司一直未收到陈万顺的加班申请单。综上,富来宫公司请求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富来宫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陈万顺与富来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万顺的工作岗位为绿化岗位。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陈万顺作出昌劳人仲不字(2015)第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理由载明:你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委递交与富来宫公司的仲裁申请书,要求:“确认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双休日加班费551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79元”。在2014年12月1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时,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你现在重新提出上述仲裁申请,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不予受理。现陈万顺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201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予以解决。在审理中,陈万顺提出月工资为2000元;富来宫公司提出陈万顺月工资1800元。陈万顺提出每周工作7天,每月休息2天,故存在加班事实;富来宫公司提出陈万顺每周工作5天,不存在加班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昌劳人仲不字(2015)第0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陈万顺、富来宫公司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双方均认可陈万顺主张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陈万顺主张其与富来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对此富来宫公司不予认可,陈万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法院对陈万顺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陈万顺与被告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至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陈万顺的其他诉讼请求。陈万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万顺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富来宫公司承担。陈万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加班属实,有证人作证,富来宫公司记考勤不规范,将出勤划/,休息划×,篡改考勤非常容易,且无法进行鉴定。陈万顺每月仅休息2天,6天加班,富来宫公司的考勤却划了8个×,考勤表存在严重瑕疵,富来宫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针对陈万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富来宫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公司规定加班要填写加班申请单,根据考勤表的记录陈万顺不存在加班,证人与陈万顺是同村村民,是陈万顺介绍来的,且与其公司有纠纷,存在利害关系,陈万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万顺的上诉请求。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万顺是否存在加班,富来宫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陈万顺主张其与富来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并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申请证人秦×出庭进行了质证,富来宫公司对陈万顺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规定加班要填写加班申请单,根据考勤表的记录陈万顺不存在加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一审证人秦×2013年5月12日方入职富来宫公司,其不能证明陈万顺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虽富来宫公司的考勤表在记录方式存有瑕疵,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考勤记录进行了修改。因陈万顺未就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陈万顺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万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富来宫会议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万顺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