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福生与庞丽香债务转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福生,庞丽香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生,住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丽香,住长岭县。上诉人张福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福生申请撤回上诉,经查该申请是张福生自愿做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福生撤回上诉,各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张福生负担,剩余123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张福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代理审判员 隋靖国代理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