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陈剑与周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周志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陈剑,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志豪,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被告周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昌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