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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翠玲诉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玲,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孙翠玲。被执行人王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翠玲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永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刚在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有土地一次性收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永刚在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的土地一次性收储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