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余为民与杨顺友、万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为民,杨顺友,万迪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余为民,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顺友,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万迪风,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余为民与被告杨顺友、万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同时通知原告在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未在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檀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