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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春霞与林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霞,林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0号原告郭春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宇辉,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霞与被告林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霞以被告林宇辉现下落不明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为358元,由原告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