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春霞与林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霞,林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0号原告郭春霞,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宇辉,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霞与被告林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霞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霞以被告林宇辉现下落不明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为358元,由原告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