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芦福诉被执行人崔君、杜三宽、庄千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福,崔君,杜三宽,庄千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448号申请人芦福,男,47岁,汉族,住萨镇新栋房巷东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崔君,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镇源泰小区1号楼室,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杜三宽,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镇大众苑小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庄千早,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萨镇大东街一校家属楼.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崔君、杜三宽、庄千早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君、杜三宽、庄千早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君、杜三宽、庄千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崔君在土右旗萨拉齐镇复兴街有底店(证号:187021004016、187021004017)二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君位于土右旗萨拉齐镇复兴街底店二套(产权证号187021004016、1870210040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效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