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