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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林,宿迁市宿豫区井头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