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叶保烘与郭智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保烘,郭智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9号原告叶保烘。委托代理人邓先勤。被告郭智渡。原告叶保烘与被告郭智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保烘以被告郭智渡与其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保烘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保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0元,由原告叶保烘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