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574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鲁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7月16日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