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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XX钢与冯卫红、赵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钢,冯卫红,赵莲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934号原告XX钢。被告冯卫红。被告赵莲英。原告XX钢与被告冯卫红、赵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为75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