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远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远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563号原告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诚。委托代理人吴荣发、朱凯良。被告西安远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远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远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远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欢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