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于冶故意伤害牛亚云王文勇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A,于某,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107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诉讼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曾因犯侵占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辩护人XX伟,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代有继,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某某,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辩护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A的诉讼代理人景红伟,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XX伟、诉讼代理人代有继,被告人牛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桂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牛某某长期在济源市承留镇辖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牛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每次抽头一万余元。2014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到济源市承留镇金利铅厂西南边的山坡上赌博并从中渔利,参赌时王某A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持刀将王某A右臂、左手砍伤。经鉴定,王某A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天赌场抽头数额六千余元。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诉称,被告人于某的犯罪行为致其右臂、左手受伤致残,被诊断为双上肢刀砍伤、掌骨骨折等11处严重伤情及其他伤情,给其经济及精神上带来巨大损失,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作为赌场组织者,应和被告人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38630.46元、误工费22359元、护理费6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0800元、交通费1500元以及伤残赔偿金243913.5元,共计323300.96元,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300000元。被告人于某辩称因被王某A辱骂,其拿刀背砍王某A,王某A用手抓刀造成误伤,其没有伤害王某A的故意;附带民事部分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看赌场,其和赌场形成雇佣关系,应和赌场的牛某某、王某某等股东共同赔偿王某A损失。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A是赌场参与人之一,当天醉酒闹事,辱骂于某继而引起争执,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的多处伤情,可能有蹭伤或误伤,不可能全部是于某故意砍伤;于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望从轻处罚。于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不应支持伤残赔偿金;于某和赌场形成雇佣关系,于某应和赌场的所有股东共同承担对被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赌场没有安排于某看场,出于人情,愿意适当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害人王某A醉酒闹事受伤,其不应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出于人情,愿意适当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赌博的罪名无异议,认为王某某赌场股东身份无法确定,没有参与组织赌博的行为,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部分,被害人王某A存在重大过错,于某伤害王某A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王某某也不是于某的雇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牛某某长期在济源市承留镇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抽头一万余元。2014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牛某某与王某某合伙开设赌场,组织人员到济源市承留镇金利铅厂西南边的山坡上赌博并从中渔利,被害人王某A参赌时与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A又与被告人于某发生口角,于某持刀将王某A右臂、左手砍伤,造成王某A左手部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右前臂开放伤。经鉴定,王某A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天赌场抽头数额六千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牛某某罚没三万元,对王某某罚没二万元。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王某A一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受伤当日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8月18日出院;2014年10月31日在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住院,同年11月4日出院。王某A系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李亚飞一人陪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王某A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38630.46元;2、误工费为1403.34元;3、护理费为1403.34元;4、营养费为63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元;6、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以上共计44197.1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2日下午18时许,其到牛某某、王某某等人设在济源市思礼镇涧南庄往南的山坡上的赌博场放贷。王某A在赌场上“钓鱼”赢了,按规定赢了赌场上要抽钱,王某某让王某A抽钱,但王某A不让抽还骂了王某某,其就劝王某A不要闹场,王某A不听还再骂,其就从身上拿出刀往王某A跟前去,拿刀乱舞想吓唬吓唬他,乱舞中间刀把王某A的左胳膊划伤,王某A的跟班拿东西打其,其还是拿刀乱舞,王某A夺刀时手被划伤,其就跑了,半路上把刀扔了,第二天打电话时知道王某A手伤的比较重,手指头快掉了。赌博场前期是牛某某一个人开设的,听说有四五个月了,后来牛某某让王某某入股合伙开设赌场,8月2日是他们合伙的第一天。赌博是推牌九,其不参与赌博,就是放贷,王某A也是放贷的,偶尔也参与赌博。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份开始,其设了个赌场,准备有牌九、桌子、凳子等东西,期间在玉阳山、九里沟及南石村的后山上开过,有两三天没开,其余时间一直都开。8月1日,其和张某某、陈某某、王某B、王某某等人闲聊,其给王某某说赌场的人少,想和他一起弄,王某某同意了并说各找个有实力的人入股。其问张某某和陈某某,他们都没同意入股。8月2日,其找好赌博的位置,把牌九、桌子、凳子拉去后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过去,这天的赌场其和王某某各占50%的股份,至于王某某那边找谁入股了其不知道。这天赌场上大概有十几个人在玩,张某某、王某A、王某某以及另外一个人在顶门,王某B在场上抽钱,其和于某坐在一边聊天。后王某A“钓鱼”赢了,王某B就去抽他的钱,王某A不让抽,王某某看到就去王某A手里拿钱。王某A躲了一下并和王某某吵了起来,后于某往王某某身边走去,王某A的两个跟班也站在王某A身边,几个人拉扯到赌场东边去了。后听到于某喊真不想和王某A一样,真不想动手,没多大会儿,其见王某A满身是血被扶着往山下跑。后来听说于某拿刀砍了王某A。于某平时在赌场上放贷,身上经常带一把刀,刀有四五十公分长,四五公分宽。赌场平时每天最少能抽一万元,每次抽的钱给放哨的人、参赌人员还有一起来耍的人发工资,最后都不剩啥钱了。8月2日当天其和王某某刚合伙开,王某某给王某A两千四百元,其给放哨的人一千多元,抽钱的箱里还有两千多元,当天至少抽有六千多元。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七夕前的一天下午,牛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去商量赌博场一事。其到牛某某家后,见老陈、老张也在,牛某某说一共四股,她一股、老陈一股、其一股,还少个人,其就给原朝打电话,原朝也同意入一股。七夕那天下午,其到赌博场后见老陈、王某A、牛某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老张、于某、原朝陆陆续续也来了。后王某A在赌场上“钓鱼”赢了,王某B要抽钱,王某A不同意,其就给王某A说不让抽钱赌场还咋干,王某A骂了其,还说赌场说砸就砸了。这时于某和王某A的跟班都过来了,于某对王某A说赌场不能好好干,放贷还咋挣钱?其怕他们打架就把王某A拉到了一边。王某A骂骂咧咧说于某算啥东西,于某听后觉得脸上挂不住就起身拿着身上带的刀和王某A打了起来,王某A的跟班也拿了一个挂灯的鱼叉和于某打架,赌场的其他人没有动手。后其见于某头上流血了,王某A胳膊上、手上都是血,其就拿着抽钱的箱子跑了。于某头上的伤应该是王某A的跟班拿鱼叉打的,王某A的伤应该是于某拿刀砍的。这个赌博场一直都是牛某某开设的,工具也是牛某某提供的,她安排有专人拉桌椅板凳。其从今年五六月份才开始去牛某某的赌博场,赌博场就是玩牌九,一天大概能抽一万元。打架当天,赌博场一共抽有六千多元,牛某某给放哨的发了一千多元,其给王某A发了两千四百元,箱子里还剩下了将近两千元。其入股就是给牛某某帮忙,想去给捧捧场,抽钱了还能分点。4、被害人王某A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日下午,其和老陈等人来到金利铅厂南边的赌博场,其玩了一会儿把身上的钱快输完了,就给其弟弟李某A打电话,后李某A和苗某某来送钱。其涨了一庄,把输的钱赢了回来就下庄准备走。其问王某某要当天出场的工资,王某某给了其两千元,其想让再补点钱,王某某不给还说场子是他的,规矩就是这,其不服气骂了几句,王某某就朝其头上打了两拳。后其听到于某大喊了一声,看到于某拿刀来砍其,其用两手挡了一下,又用双手抱着头,于某拿刀砍了五六下。其伙计拉着其往停车的地方跑,等醒来后就在洛阳正骨医院了。赌博场以前是牛某某开的,每天大概能抽一两万元,8月2日是王某某、张某某他们入股开的第一天,不清楚陈某某有没有入股。5、证人李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17时许,其姐夫王某A打电话让其去金利铅厂西山的赌博场上给他送钱,还有一个人打电话说王某A喝多了,让其来赌博场把王某A接回。其和苗某某来到金利铅厂进厂线附近,被赌博场专门接人的面包车接到了赌博场。王某A当时在推庄,赢了后准备走,让设赌博场的牛某某从抽的钱里“打菜”,王某A嫌牛某某给的少又和赌博场的另一个老板王某某说,王某某让等会儿。后王某A开始在旁边“钓鱼”,赢了四五千,王某某准备抽钱,王某A因为之前王某某没有“打菜”不让抽,王某某没夺到王某A手里的钱,就把王某A拉到一边说事,中间吵了几句,于某对王某A说骂谁呢,王某A说骂你咋了,于某就从身上拿了一把砍刀对王某A砍,王某A用左手挡了一下,其见王某A左手被砍伤了,就准备去夺刀,于某拿着刀乱砍,把王某A的左手臂也砍伤了。赌博场设有一两个月了,地方不固定,大多数在金利铅厂西边山上,牛某某、王某某是组织者,好像还有老张,但不确定。于某在赌博场上护场、放贷,不参与赌博。6、证人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下午17时许,李某A打电话让其和他一起去金利铅厂附近山上的赌博场接王某A回来。其和李某A来到金利铅厂进厂线后被一个面包车接到了赌博场。李某A让王某A走,王某A说把输的两千多赢回来再走。过了一个多小时,其听见王某A和王某某吵了起来,听意思是王某某要抽王某A赢的钱,王某A不让,王某某去夺王某A的钱,俩人就骂了起来,后王某A把钱夺了回来。王某某把王某A叫到一边说话,中间王某某好像推了王某A,王某某的三个跟班就跑了过去,其中一个人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朝王某A砍去,把王某A的手砍伤了。其和李某A去夺手里的刀,拿刀的人就拿刀胡乱挥舞,并拿刀继续砍王某A,其见王某A手、胳膊被砍伤都是血。李某A拾了一根木棍去挡刀,拿刀的人朝李某A砍来,没有砍到就去追朋朋,趁这个机会王某A被扶着朝山下走。其知道牛某某和王某某是赌博场的组织者、发起人,其他还有谁不清楚,听说一场下来能抽一万多元。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日下午,其和朋友去金利铅厂南边山上的赌博场找牛某某要账,牛某某说先给四千元。其拿到钱后就在赌博场上“钓鱼”。王某A“钓鱼”赢了,王某某要抽钱,王某A不让抽,二人发生了争执,于某在场边说王某A是来捧场的还是来捣乱的,王某A继续和王某某吵,旁边的人把王某某和王某A拉开了,王某A骂了一句,于某听到后问骂谁呢,王某A说骂你咋了,其见于某拿刀朝王某A身边扑,其见要打架就赶快跑了。其不清楚赌博场是谁开的,知道牛某某是赌场股东,王某某那天还给别人发工资,王某某应该也是股东。8、证人王某B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初,牛某某让其到她设的赌博场上耍并让其帮忙抽钱。2014年8月初,其去牛某某家见王某某、老张都在,听他们说话的意思是让王某某给牛某某找个股东,然后他们合伙开设赌博场。第二天下午,牛某某打电话让其到赌博场耍,其到赌博场在旁边负责抽钱。王某A在“钓鱼”的过程中赢钱了,王某某要去抽钱,王某A不让抽,王某某就去王某A手里夺钱,旁边的人看到他俩撕拽就把他俩拉开了。后王某某和王某A在一旁说话,中间王某A在骂人,于某听到后就问在骂谁,王某A说就是骂你呢,于某就拿着刀朝王某A跑去。其没有看清他俩怎么打的,听见有人吆喝赌博场就散了。赌博场以前是牛某某一个人设的,最少有两个月了,中间停了几天,每次平均能抽一万元左右,打架那天是牛某某、王某某等人合伙开设的第一天。打架的前一天,在牛某某家商量牛某某和王某某是股东,也让张某某、陈某某入股,张某某不入,没说完其就走了,后来怎么说的不清楚。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七夕,其和王某A等三人来到牛某某在金利公司附近的赌博场上玩。王某A赢钱了王某某要抽钱,王某A不让,后王某某去夺王某A手里的钱,俩人发生了争执被拉开。王某A把王某某叫到一边说话,中间可能说话带脏字了,于某问王某A骂谁,王某A说骂你呢,于某就拿刀朝王某A砍去,把王某A的手砍伤了,李某A见王某A被砍的满身是血,就拿钢管挡在王某A前面,王某A趁机跑了。其到山下见王某A坐在地上,满身是血,手指头快掉了,就叫赌博场的车送王某A去医院了。赌博场是牛某某组织的,打架前一天下午,牛某某和王某某想拉其入股,其没有同意,打架当天是牛某某和王某某合伙的第一天。其参与赌博时,赌博场每天能抽一万元左右。9、证人王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承留镇他的赌博场去耍。其到地方后见王某A正在坐庄,王某A下庄后去问牛某某要工资,后和牛某某吵了起来,王某某过去和王某A说这事儿,王某A说话中间带脏字了,于某听见了就拿刀朝王某A砍去。其见他俩打起来,有人报警了,就和另外几个人跑了。赌博场是牛某某和王某某的场,于某在赌博场上放贷。10、辨认笔录四份,证实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于某就是持刀砍伤被害人王某A的人;王某A辨认出于某就是持刀砍伤其的人;李某A辨认出王某某就是案发当天赌博场股东、与王某A发生争执的人。11、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A的伤情及治疗情况。1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A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发破案情况及三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因犯侵占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2月1日被辽宁省凌源第四监狱减刑刑满释放。15、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牛某某罚没三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罚没二万元。16、医疗费单据、出院证等,证实被害人王某A两次住院及治疗费用、护理人员等情况。17、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于某辩称因被王某A辱骂,其拿刀背砍王某A,王某A用手抓刀造成误伤,其没有伤害王某A的故意的辩解理由,经查,同案人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可以证实于某与王某A发生口角后,于某拿着身上带的刀和王某A打了起来,王某A的伤是于某拿刀砍的;被害人王某A的陈述证实于某拿刀砍其时,其用两手挡了一下,后双手抱着头被于某拿刀砍了五六下;证人李某A、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A的证言均证实于某拿刀砍了王某A,结合伤情照片、诊断证明,可以证实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A的事实,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于某、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A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发生争执后,于某持刀将王某A砍伤,被害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某赌场股东身份无法确定,没有参与组织赌博的行为,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某、牛某某的供述与王某A的陈述、李某A等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系赌博场股东之一,且证人王某A即是被王某某叫去赌博场的,王某某在赌博场上还有抽钱、给王某A发工资等行为,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某和赌场形成雇佣关系,于某应和赌场的所有股东共同承担对被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以及被害人王某A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王某某作为赌场组织者,应和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于某受雇佣于赌博场,且王某A受伤系于某持刀故意造成的,与牛某某、王某某的赌博犯罪行为无关,应由直接侵害人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牛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案发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牛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197.14元。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