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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红与林典兴、蔡兼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红,林典兴,蔡兼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红,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自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靖,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典兴,男,汉族,1948年8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一审被告):蔡兼茂,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红因与被申请人林典兴、原审被告蔡兼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延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魏 平审判员 董 青审判员 吴裕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传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