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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南通菲宏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文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菲宏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文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菲宏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华文桥梁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通菲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文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52166.40元,执行依据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我院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商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郑钧木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