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伟航水性油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义乌市伟航水性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56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宋克甫。被执行人义乌市伟航水性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贤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伟航水性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35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