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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熊翠丽与付玉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翠丽,付玉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熊翠丽,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付玉振,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翠丽与被告付玉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翠丽以双方私下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翠丽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办收取813元,由原告熊翠丽承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