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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08号申请人马某甲,男,回族,生于1989年2月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66年3月18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丙,女,回族,生于1969年2月23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马某丁,女,回族,生于1996年7月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实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丁外出务工,详细务工地无法查实。经查实被执行人马某丙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务工地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浩军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