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相平与李志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平,李志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李相平。被告李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平与被告李志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相平撤回对李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