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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相平与李志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平,李志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李相平。被告李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相平与被告李志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相平撤回对李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