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民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淑娟、齐德俊等与高洪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娟。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德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兰。上诉人王淑娟、齐德俊因与被上诉人高洪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220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淑娟、齐德俊诉称,王淑娟、齐德俊系夫妻关系,王淑娟与高洪兰是同村同学,又是朋友。2013年5月24日和2013年9月5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从中国农业银行通过转账给被告高洪兰人民币共计119905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990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本案涉及的款项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进行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王淑娟、齐德俊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辩称不是事实,被上诉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阳区人民法院已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所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上诉人王淑娟、齐德俊起诉被上诉人高洪兰之前,高洪兰曾于2014年3月22日,向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淑娟、齐德俊,请求判令王淑娟、齐德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高洪兰诉王淑娟、齐德俊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分别以(2014)广民初字第471号和(2014)廊民一终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对王淑娟、齐德俊就本案所属事由作出处理,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再次以同一事由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无不当。王淑娟、齐德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张洪明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