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洪昌与无锡大舜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昌,无锡大舜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王洪昌。被告无锡大舜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舜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昌与被告无锡大舜太阳能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王洪昌预交),由王洪昌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柯菲菲书 记 员 孙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