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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智某丽与夏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智某丽与被告夏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智小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楷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