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汤少华与被执行人卞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少华,卞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汤少华,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卞中伟,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汤少华与被执行人卞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