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曹某,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项朝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