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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执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琰与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尤贵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琰,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尤贵清,李东川,王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寿执字第2186号申请执行人张琰。被执行人潍坊盛鑫燃气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贵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尤贵清。被执行人李东川。被执行人王英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寿羊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4284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大鹏执行员  李云升执行员  国仁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