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治洪与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中、陈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洪,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中,陈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16号原告周治洪,重庆市永川区人。委托代理人滕旭,西藏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建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昆祁,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中,重庆市潼南县人。被告陈小刚,陕西省宝鸡市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洪诉被告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汪中、被告陈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治洪于2015年7月16日,以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有未支付原告的钢材款,需要以未支付的钢材款及本案的钢材款合并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治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洪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25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收取1127.5元,由原告周治洪承担。审判长 阳 作 荣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巴桑拉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娟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