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成,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