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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35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成,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