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任明鉴与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鉴,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任明鉴,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明鉴与被执行人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明鉴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6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