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孟彦荣与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孟彦荣,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孟彦荣诉被告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孟彦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彦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孟彦荣承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