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80号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奎阁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兰华。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大寨社区。法定代表人:金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40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本案原告用其所有的豪泺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X××,车架号:××)为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豪泺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川X××,车架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