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季在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在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30号罪犯季在美,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浙刑一终字第000040号刑事裁定,维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季在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事判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将罪犯季在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季在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季在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在美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