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显忠与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乐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显忠,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乐天,王俊英,李登攀,肖显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85号原告姚显忠,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XXX,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彦铭,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郑乐天,男,汉族,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俊英,女,汉族,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登攀,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肖显红,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显忠与被告重庆中十冶皓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郑乐天、王俊英、李登攀、肖显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显忠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