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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展与顾卫星、冯照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展,顾卫星,冯照斗,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展,居民。被执行人顾卫星,居民。被执行人冯照斗,个体户。被执行人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法定代表人章建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展与被执行人顾卫星、冯照斗、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依法无法变兑,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灌杨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高 杨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戈秀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