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连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双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梅霞,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恩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63元,减半收取8731.5元,由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薛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