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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袁生敏与郭世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生敏,郭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袁生敏,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郭世福,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屏山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世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世福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世福的银行存款4000元(大写:肆仟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