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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王强、胡耀凤、王乃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581号时间:2015年7月16日地点:孤山法庭审判人员 :郝振荣书 记 员 :李瑞欢当事人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智翔?我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王强,胡耀凤,王乃和,刘凤英,余飞肖,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准备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2740元不予收取。?原告听清了没有原代:听清了。?核对笔录有无出入原代:无出入。审判员郝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瑞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