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海林、刘华与郑魁选、王梅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白海林。原告刘华。被告郑魁选。被告王梅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林、刘华诉被告郑魁选、王梅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海林、刘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海林、刘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林、刘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2434.5元,由原告白海林、刘华负担。审判员杜振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黄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