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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海林、刘华与郑魁选、王梅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白海林。原告刘华。被告郑魁选。被告王梅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林、刘华诉被告郑魁选、王梅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海林、刘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海林、刘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林、刘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9元,减半收取2434.5元,由原告白海林、刘华负担。审判员杜振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黄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