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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韦友霞与陈雨娥、彭洪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友霞,陈雨娥,彭洪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韦友霞,男,193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雨娥,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彭洪星,男,1969年9月15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韦友霞诉被告陈雨娥、彭洪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叶 茁审 判 员  刘庆宏人民陪审员  周家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