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韦友霞与陈雨娥、彭洪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友霞,陈雨娥,彭洪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韦友霞,男,193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雨娥,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彭洪星,男,1969年9月15日出,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韦友霞诉被告陈雨娥、彭洪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叶 茁审 判 员 刘庆宏人民陪审员 周家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