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行非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颜庆、王春丽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非保字第3号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勇,男,慈利县零阳镇计生办主任。被申请人颜庆,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春丽,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5)X4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人征缴社会抚养费22832元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庆、王春丽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庆、王春丽的银行存款23322元(含保全费、执行费49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