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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殿池与被告刘占高、刘占芳、刘占龙、刘占坤、刘占菊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池,刘占高,刘占芳,刘占龙,刘占坤,刘占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45号原告刘殿池,男,蒙古族。委托代理人董大勇,法库县司法局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占高,男,蒙古族。被告刘占芳,男,蒙古族。被告刘占龙,男,蒙古族。被告刘占坤,女,蒙古族。被告刘占菊,女,蒙古族。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刘殿池与被告刘占高、刘占芳、刘占龙、刘占坤、刘占菊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殿池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殿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刘殿池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 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