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艳春与吕小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艳春,吕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386号申请人江艳春,被申请人吕小梅,申请人江艳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469880.72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小梅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D区12栋2单元501室房屋。申请人江艳春的担保人余世全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新华路19-5号1栋6层5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吕小梅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D区12栋2单元501室房屋(合同备案号:市××号);二、查封申请人江艳春的担保人余世全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新华路19-5号1栋6层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56.7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