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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德发申请执行杨林发、马日聪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发,杨林发,马日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发,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林发,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马日聪来,男,1960年6月4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杨德发申请执行杨林发、马日聪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饶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