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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乐,李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陈乐,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在滁州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工作,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在滁州市紫薇小学工作,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杨道成: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乐与被告李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