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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荣波、安立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荣波,安立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65号原告: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跃。被告:安荣波。被告:安立城。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荣波、安立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建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